25年05月01日
行业动态
正文
邵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2年7月16日
各县(市)商务局:
根据湖南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2012年全省联合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方案》(湘质监发〔2012〕92号)和《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酒类流通秩序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总体要求
酒类商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酒类商品的监管,既是一项管理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严格执行酒类批发许可制度
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对未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而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办理的《酒类批发许可证》,要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1、核查范围: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经省、市商务部门批准并颁发的《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酒类批发企业。
2、核查内容 :一是核查是否到期。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已到期需要继续经营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证;已到期不再经营的,发证机关要收回酒类批发许可证和留存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二是核查有无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是核查经营品种。酒类批发许可证上“经营品种”栏目必须填写经营的酒类品种,不能只笼统填写“国产酒”、“进口酒”。超许可经营品种范围的,必须到发证机关备案并办理增加经营品种事项;四是核查有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行为;五是核查有无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行为。对不具备条件、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秩序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吊销其《酒类批发许可证》;六是核查2011年度经营状况。
3、核查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经营和仓储场所的房屋租赁有效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5)加盖酒类生产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包括授权期限、经营品种);
(6)直接从国外进口酒类商品进行批发经营的企业,须提供批发许可证上经营品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副本原件;以其它方式经营进口酒类批发的企业,须提供批发许可证上经营品种的加盖供货方公章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副本复印件,并且供货方须注明此复印件仅供企业核查批发许可证使用;
(7)2012年批发许可企业核查表见附件1、2。
4、 核查程序:核查工作采取谁许可发证谁负责核查的原则。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由各县(市)商务局初查,在《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核查合格,署上日期,并加盖县(市)酒管办公章后报市商务局核查;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由市商务局核查后,统一报省商务厅核查。
(二)严格落实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制度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含零售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酒吧、娱乐业等),要依法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核查办法由各县(市)商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商务局备案。相关表格见附件3、4。
(三)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对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程跟踪管理,防止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有效手段。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力推进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严格规范《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与管理。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是否按规定认真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单位购进酒类商品是否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存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行为,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妥善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对违规者要督促企业进行整顿规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检查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规定的执行情况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各县(市)商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牌标识。
(五)推行酒类经营“黑名单”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推动酒类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倡导经营者树立商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持“诚信售酒、实价售酒”。同时要推行“黑名单”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的批发、零售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发挥震摄作用,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专项整治工作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6个月,从2012年7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时间为2012年7月1日-31日。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摸底调查,制定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时间为2012年8月1日—11月30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整治重点内容进行核查、清理、整顿和规范。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31日。市商务局根据专项整治的内容,对县(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做好迎接省厅抽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县(市)商务局在验收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和附件2、4表格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一并报市商务局。国产酒类批发许可企业的核查材料及附件1、2表格内容由各县(市)商务部门备案待查,4个附件所填数据以2011年年度数据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黄锋 0731-5433589
电子邮箱: syjgbhf@126.com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