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查扣涉假酒品不越权
本报海口7月12日讯 (记者罗霞)海口市秀英区商务局去年先后两次查扣了海口赖贵山酒业有限公司的白酒,被该公司以越权查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秀英区商务局越权执法并赔偿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酒类流通领域具有行政执法权,驳回该酒业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记者今天从省商务厅获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这是我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后海南首例酒类流通行政诉讼案。据了解,去年下半年,海口市秀英区商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先后两次以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书、涉嫌假冒生产许可证,违反相关酒类产品流通法律法规为由查封了海口赖贵山酒业有限公司的三千余件白酒。
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有权对原告的酒类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原告经营的酒类商品手续是否齐全。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另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商务部门有权检查、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工具、设备和经营场所。因此,被告在酒类流通领域具有行政执法权。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根据群众举报对原告经营的酒类产品进行查处,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批次酒品作出登记保存的处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今年1月海口赖贵山酒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二审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